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463,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昱暐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昱暐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