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小,87,2009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87號
原 告 麗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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