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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2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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