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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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