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投簡,365,2010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4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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