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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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