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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8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0月2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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