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簡聲,20,200910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讓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及其擔保暨其他一切從屬權利,並分別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及98年9 月11日向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債權讓與之事實,然相對人並未居住在該處所,行方不明而無人領取該通知,爰依民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將該債權讓與之通知以公示送達之方式,通知相對人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規定。

然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僅係逾期招領或拒絕收領文書,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寄發之郵件,均係因相對人「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郵件信封影本2 紙附卷可憑,且相對人現仍實際居住在戶籍地「南投縣埔里鎮○○路22之2 號」之事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98年10月23日投埔警戶字第0980017694號函1 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參照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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