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8,埔簡聲,25,20091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以執行程序已經開始為必要,若執行程序尚未開始,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98年度審埔補字第7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情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經查,本院迄無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事件繫屬,此觀諸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即明,足見聲請人係於執行程序開始前,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能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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