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