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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投小字第53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吳信威、吳宇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昭錦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乙○○、庚○○○○○○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被告吳信威、吳宇苹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昭錦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乙○○、庚○○○○○○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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