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112號
原 告 伸永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判決之主文除原有之諭知外,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
前開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第394條及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本件判決被告敗訴部分,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