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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6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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