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埔小,147,2010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埔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9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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