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埔簡,116,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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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盟分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提出其所有坐落重測前南投縣埔里鎮○○○段16之346、16之347、16之34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前開三筆土地與73年時同段16之217、16之216、16之49地號土地同一之證明及當時之地籍圖。

三、原告應於開庭前提出被告所有坐落重測前南投縣埔里鎮○○○段16之49、16之181、16之318、16之320、16之32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四、請被告以書狀陳報本件界址爭議位於台21線公路之何路段(請標示公里數) 。

另依附件函文,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於民國73年至76間因施作台二十一線拓寬52K至53K段道路工程時,是否曾同意撤銷徵收坐落埔里鎮○○○段16之217、16之216、16之49地號三筆土地?該三筆土地是否位於當時台21線53K+127.78至53K+190之路面離中心樁逾8.5公尺處?是否與原告本件請求之三筆土地相同?而前開拓寬工程完工後,是否曾又拓寬該路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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