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埔簡,151,2012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李清和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黃閏敬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黃俊棠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閏根
被 告 黃泰盛
法定代理人 羅維玉
受告知人 林火炎
蘇山明
杜張鳳凰
林睿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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