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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朱明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媚、呂啟祥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1,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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