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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375號
原 告 狀元吉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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