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李聰慧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 告 陳淑華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0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