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投簡,252,201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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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投簡字第2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於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29,476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時就違約金部分減縮為均按上開利率10%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用核准之額度,借款期間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1 年,每月10日為還款日,並依固定利率17.8%計算利息。

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積欠原告129,476元及自95年4月10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未登摺資料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53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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