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99,投簡,305,201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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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05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0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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