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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員秩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員警刑社字第六九0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一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九十八巷十二號
(三)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江定渡之證言。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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