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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員秩字第四三號
移 送機 關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彰溪警刑社字第三五五七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經處罰鍰逾期不完納,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十三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溪湖鎮○○路○段四十二號宏榮書局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當場查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處罰鍰新台幣二千元,惟逾期未完納罰鍰,而聲請易以拘留。
二、右開事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本院九十年度員秩字第十七號裁定及送達證明等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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