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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損壞公務員職務上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地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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