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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貨幣而仍行使,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有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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