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0,員簡,36,20010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壹拾玖張、六合手冊參本、傳真機參台及監視器壹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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