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管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列被告甲○○前曾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嗣經假釋出獄,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