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0,員簡,60,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0六、八六00、九二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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