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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乙○○、丙○○、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及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正被告四人賭博之場所即保生宮後空地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檢察官認屬公共場所尚有未洽,應予更正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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