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3,員簡,34,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金牌豹王」壹台(內IC板壹塊)及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二行「其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下增載「並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

及第七行「其以此方法」之下增載「連續多次」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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