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一行所載「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補正為「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月初間之某日」;
第三行所載「INNOSTEM牌」,補正為「INNOSTREAM牌」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