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4,員簡,243,200507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玖台(內IC板玖塊)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姓名為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為陳琇雯應予更正,及補正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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