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5,員簡,295,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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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2行末至第3行所載「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應補正為「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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