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6,員交簡,51,2007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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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交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5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所載「甲○○」後增載「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8日18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娘家與家人飲用威士忌酒約3至4杯後,其」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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