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6,員簡,100,2007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瓦斯噴槍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4行所載「燃燒被覆含有橡膠之電纜線一批」後,補載「此一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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