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7,員簡,126,2008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傳真機壹臺、六合彩簽賭單陸張及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被告姓名「涂愛淑」均更正為「甲○○」;

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項第12行(即第2頁第11行)所載「95年8月26日起至96年3月3日」更正為「97 年1月24日起至97年1月31日」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