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7,員簡,650,2008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傳真機參台、計算機壹台、錄音機壹台(含錄音帶壹捲)、六合手冊壹本、六合彩簽注單玖張、六合彩規則單肆張及六合彩倍數單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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