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0,員交簡,30,2001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交簡字第三О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四0、五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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