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損壞他人之電動玻璃門及玻璃門,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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