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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及簽注單壹拾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一行末,「連續二星期」,應更正為「連續二期」;
並於第五行「經營六合彩賭博」下增載「(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部分,已罹於追訴權時效)」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部分,核已罹於一年之追訴權時效,惟因與另犯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賭博罪間,具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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