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刑事-OLEM,93,員簡,43,200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員簡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八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壹式肆聯上「程瑞徵」之署押含複寫成者共参枚及指印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八行「偽造【程瑞徵】之署名一枚」,補正為「偽造【程瑞徵】之署押含複寫成者共三枚及指印一枚」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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