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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施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3,174元,及自民國9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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