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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王裕仁
被 告 陳新部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2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582元,及其中新台幣14,331元自民國9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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