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3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丁駿華
被 告 劉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97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加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台幣15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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