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0,員小,48,2011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賴蓉香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4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580元,及其中新台幣51,872元自民國98年3月2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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