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0,員簡,143,2011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蔡施葉
訴訟代理人 簡志達
被 告 楊愛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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