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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27號
原 告 張金堆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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