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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32號
被 告 巫耿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彩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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