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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巫耿昱
被上訴人 趙彩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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