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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翠雅
相 對 人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員簡字第147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雖受不利益之判決,然已具狀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爰聲請於該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39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390號執行事件,係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員簡字第147號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對本件聲請人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已對前揭判決提起上訴,然此並非上開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或異議之訴等停止執行之事由。
從而,其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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